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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
  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6條 …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
  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條 …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3條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4條 …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6條 …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7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7條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1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4-1條 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1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4-2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5條 …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16.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大法官助理為司法院之聘用人員,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8.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公開辦理。但需用大法官已自行遴選者,不在此限。前項司法院公開辦理之遴選,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
  19.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前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20.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21.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22.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大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大法官核可後,依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
  23.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大法官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者,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所配屬之大法官綜合大法官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
  24.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25.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院,指各級法院及懲戒法院;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26.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
  27.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28.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國家機密文書拆除外封套、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
  29.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6條 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一、受文者為…
  30.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7條 法院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及檔案,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前項專區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