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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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0-3條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第90-4條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
- 第91條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前項…
- 第92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
- 第93條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 第94條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第96條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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