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法院組織法
第97條
法院組織法 第97條
法規:
法院組織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
第97條
法院
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96條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
下一條
第98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
第99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第100條
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