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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
  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3.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設計或施工、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
  4.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9條 …域排水之防汛、搶險事項,分由該區域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之。但其緊急情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當地河川分署逕行搶險。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涉及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辦理防…
  5.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防汛期間,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6.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屬中央管區域排水者,應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
  7.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8.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取得專供畜禽生產證明文件,或取得專供農業生產之寮…
  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堰、壩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六、其他法令有關禁、…
  1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當地…
  11.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12.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13.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14.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用電優待付費,除政府宣布實施節約能源緊急應變時期全部用電仍依全價計算外;每月用電在三百度以下部分,按電力機構奉准電價之五折計收;逾三百度部分,全價計收。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者,一次記一大過:(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四)因故意…
  1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6條 …,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機構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
  1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8條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給予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流產假、…
  18.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19.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
  20.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21.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2.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4條 …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23.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24.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25.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其拆除、重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
  26.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
  27.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
  28.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所轄之機關、鄉(鎮、市、區)公所、電業、農會、漁會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提出專案計畫申請,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所組成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撥付之電協金。
  29.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置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其成員之組成得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一、提報前一年度各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及當年度預估生產或傳…
  30.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鄉(鎮、市、區)公所占百分之五十,鄰近地區占百分之三十五。所在地區與鄰近地區同一者,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