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