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4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