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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5 頁-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重新起算。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臺應置工程主管一人及技術員若干人,辦理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事項。但申請人為個人時,不適用之。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臺工程主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二、電臺運作情形。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臺作連續發射試驗時,應於開始與結束時各發送核定之呼號至少一次。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十瓦特。前項電臺發射電功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臺頻率之誤差及混附發射功率,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各類無線電臺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二、執照逾期。三、執照被撤銷。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得標…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二、電臺架設切結書。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並依…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二、自評報告。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單一業務基地臺抽驗標準,按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技術審驗…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變更天線所在地址。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得標者或…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中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應運…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如為衛星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指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電臺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2條 …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以技術方式或保留護衛頻帶方式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3條 …設施,及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固定地球電臺。前項海纜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應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國際網路業務者設置之內陸介接站,除設置於國際海…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六、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七、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八、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事業計畫書內容有關外國人股東…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2條 …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國際通信交換設施、衛星轉頻器、衛星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其他附屬設施。
-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指供計程車調度與聯絡通信而設置之下列設備: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以下簡稱基地臺)。二、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以下簡稱車臺)。三、主控制室。
-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
-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以下簡稱本會)得視需要指定無線電頻率供各公路主管機關受理設置電臺申請。前項申請之時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組織架構。二、資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