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第16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十瓦特。前項電臺發射電功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