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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
二、執照逾期。
三、執照被撤銷。
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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