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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十瓦特。
前項電臺發射電功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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