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第18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二、執照逾期。三、執照被撤銷。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