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法規: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營運管理 › 第一節 技術監理 第57條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電臺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