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五、具備提供受信用戶國際來話顯示國際冠碼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