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重新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