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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8條 …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5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
  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6條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7條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9條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0條 …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者…
  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7條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8.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
  9.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醫事人員,並檢附經醫師評估認有實施檢查必要之文件。二、經監獄審查核准後,受刑人得自行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事人員進入監獄進行健康檢查。三、自費延請之醫事人員進入監獄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監獄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至執業…
  10.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處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遇之受刑人,其移監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移監程序與辦理方式、告知對象與方式及其他與移監有關之事項,於其他法令或授權訂定之處遇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強化處遇之提供,監督機關得指定監獄,提…
  11.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7條 …,應檢具移監名冊、受刑人基本資料及足資證明文件,送請監督機關審查。前項移監審查,監督機關應審酌監獄核定容額、收容類別、舍房配置情形、收容現況、受刑人之戶籍地、接見情形、移監紀錄及刑期等情形,綜合判斷。前二項審查,監督機關…
  12.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8條 …獄移入執行已逾六個月。二、殘餘刑期逾四個月。三、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招生及遴選資訊,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知悉。
  13.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9條 …資證明文件,向監獄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監獄應依前條及前項規定審查受刑人移監資格,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監獄接獲受刑人以外之人送交第一項之相關文件後,應即轉交受刑人,並記明接…
  14.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0條 監獄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監督機關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三、本監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15. 行政羈押法 第23條 …告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6.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辦理。
  17.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事人員,並檢附經醫師評估認有實施檢查必要之文件。二、經看守所審查核准後,被告得自行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事人員進入看守所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
  18. 行政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19. 行政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20.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2條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審查之:一、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由任職之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擔任法…
  21.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3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22.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4條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以召集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23.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5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24.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25.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2條 …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經審查許可執行鑑定業務者,並應檢具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前二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二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
  26.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27.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3條 …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28.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29.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前條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提出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
  30.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受法務部委託或委任辦理第五條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及前條積分採認之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