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9條 受法務部委託或委任辦理第五條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及前條積分採認之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法務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