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