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1條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三…
- 第132條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
- 第133條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
- 第134條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
- 第135條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
- 第136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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