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