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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57 頁-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前項所定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3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二、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利益。三、基於人道考量。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合法停留者,或經廢止臺灣地區戶籍尚未離境者,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證明文件: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三、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三…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二、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三、現(曾)擔…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7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移民署核發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書。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8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 行政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6條 …、機關、學校、慈善機關及名勝古蹟古物等,應隨區域移轉管轄。但人民之執業權,不受影響。因調整區域新設鄉鎮縣轄市區,除依前項辦理外,其與原屬鄉鎮縣轄市區之公有收益財產及債務,依左列標準劃分之:一百分之四十以人口總數比例劃分。…
- 行政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2條 …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
- 行政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4條 …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 行政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10條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17條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10條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5條 …合計數。第三項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 行政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25條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2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5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8條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9條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