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7條 法規: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