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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 200 頁-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0條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覆審人不服前項機關駁回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1條 …一項情形外,原決定機關應速將聲請覆審書狀連同該案卷宗送交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2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審查聲請覆審之程序及要旨,製作報告書。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3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而未經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4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聲請覆審為無理由。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5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後,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為決定。於有必要時,得發回原決定機關。前項發回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6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應先由受命法官報告依第二十二條審查之結果,由全庭法官審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適用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之規定。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9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於覆審決定書作成後十日內,製作正本並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原決定機關應於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請求人、代理人。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6條 …對於本法第九條管轄機關之重審決定,得依本法之規定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7條 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條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條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審判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訟事件,適用關於各該本院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1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2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3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4條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5條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6條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前項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受移送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後,應速通知受理其指定請求之終審法院。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7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8條 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受理請求指定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10條 …四至第七條之六及前條規定,於不得上訴第七條之四第一項所定終審法院之訴訟準用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