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8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8條 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