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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 第3條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第4條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第5條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 第6條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審判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訟事件,適用關於各該本院之規定。
- 第7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第7-2條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
- 第7-3條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第7-4條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
- 第7-5條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項…
- 第7-6條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前項撤銷停止之…
- 第7-7條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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