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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理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換(補)發、變更、展延之審查期間,除許可證之申請為三十個工作天外,其他為二十個工作天。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延長一倍。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一、未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規定繳費,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後十四日內未完成繳費。二、未依…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特性個別審查,再依運作場所或運作人,合併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5.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施依投資契約興建完工,並依法令取得相關許可文件後,經主辦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同意文件。民間機構應取得前項同意文件後,始得接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6.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7.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
  8.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9.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設施場所於審查…
  1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1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12. 行政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應於依法令規定興建竣工完成設置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指定機關審查後核發指定文件。二、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屬既設者,應與指定機關進行協商後,由指定機關核發指定文件。第一項之指定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指定清除文件:(一)指…
  1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關費用。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1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1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1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1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環境教育機構於審查期間內得…
  1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1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7條 …、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規定之查核、審查、宣導、訓練、輔導、評鑑、獎勵、補助及研究相關事宜。
  2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4條 …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6條 …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重複使用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7條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1條 …進資源循環方式之服務。前項循環標誌使用之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產品或服務,其產品製造…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3條 …供服務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保標章使用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書者,應將環保標章標示於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依前項規定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業者,應提送環保標章使用情形、產品產量、銷售量等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2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6條 …,規劃循環利用計畫,並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辦理。生產者責任組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傳輸方式定期申報循環利用情形。第二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遵循之循環利用目標、方式、設施…
  2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8條 …項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申請許可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許可事項、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4條 …計畫。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獎勵或補助之條件、方式、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7條 …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創新實驗計畫時,應審酌其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風險控管、環境影響;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畫得附加實驗期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
  2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遭環境保護措施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審查,經審查結論不適為從事該開發試驗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