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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
  2.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3.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1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4.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5.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條 …有關選舉、罷免事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
  6.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7.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8.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6條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9.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7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10.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9條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11.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1條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12.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2條 …。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
  13.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14.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5條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15.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6.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8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前項推薦書,一名候選人以一個政黨推薦為限,…
  17.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0條 …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18.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1條 …撤回其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
  19.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4條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20.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6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
  21.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7條 …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
  22.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8條 …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23.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24.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
  25.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
  26.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2條 …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
  27.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5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
  28.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6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
  29.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7條 …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
  30.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8-1條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