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
- 第8條(刪除)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 第11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 第1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第1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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