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7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一節 選舉人 第17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