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