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