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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42 頁-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5條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公司進行…
-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十二、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
-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七、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八、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九、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其他非流…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4-1條 …圍內,酌予減徵。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時,前項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前二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5條 …物,興辦人提報複核報告時,應一併提出水位提升計畫,包括蓄水之準備工作、分階段執行方式及緊急應變措施等。興辦人因部分完工之建造物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得就已完工部分先行辦理使用前安全複核;如其屬辦理加高或大規模之改造者,應就…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1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專戶或足額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人補償金事項。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0條 …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一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前項另一專家人選之推定,不能獲致協議時,雙方所聘之專家應各提二人以上相等人數之專家名單,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共同申…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9條 …及編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機關實施業務訪問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訪評,督導考核其編管實況。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用供電容量之總和。三、備用供電容…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6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電容量來源如為發電機組或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該機組及設備於達成年須為可用狀態,且已併接至電力系統。二、供電容量來源如為需量反應,於達…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前一年止,應於各年度七月底前逐年提報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準備計畫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前項供電容量準備計畫,應敘明預計達成供電容量數額之準備方式及時程。如係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前…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各機構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 行政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5條 …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呈報。通知與發佈,有關調查,統計及其他之準備事項,由執行秘書指派其工作人員辦理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3條 事業應按年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其提撥金額之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以元為單位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額-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但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若為負數,則以零元…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4條 事業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專戶餘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時,得停止提撥。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5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6條 …日起三十日內,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儲存所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或帳戶異動時,亦同。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7條 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運用,以下列二種資本化之輸氣管線汰換為限:一、本支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二、表外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一、按前一年度稅後淨利提撥當年度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金額。二、歷年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明細表(附表)。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
-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1條 …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3條 …追蹤及彙復事項。五、局長、副局長授權處理事項。六、局務會報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管考事項。七、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