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發生停業或歇業情事時,應依電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