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或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日起三十日內,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儲存所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或帳戶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