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一、按前一年度稅後淨利提撥當年度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金額。二、歷年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明細表(附表)。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