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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事業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專戶餘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時,得停止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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