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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3.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4.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者,該律師係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發生時屬該公會之一般會員。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有律師應付懲戒或第七條所定情形…
  5.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6.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7.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外國律師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規定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附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發給執業許可證: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四、符…
  8.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部為前條許可後,應將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國籍、原資格國國名及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9.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每三年繳驗仍具原資格國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繳納證書費,向本部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本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令外國法事務律師繳驗前項證明文件。本部於換發新執業許可證後,應將舊執業許…
  10.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11.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12.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部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
  13.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14.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15.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律師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2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17.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3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18.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4條 …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
  19.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5條 …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一)律師事務所。(…
  20.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6條 …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21.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7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22.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8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
  23.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9條 學習律師應於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前,自行擇定指導律師。但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推薦學習律師予執行職務之律師接受實務訓練。學習律師自行擇定指導律師有困難者,得請求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
  24.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0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25.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1條 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指導律師不能繼續指導訓練情事者,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准其更換指導律師。學習律師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致影響學習成效時,指導律師得報請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
  26.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2條 …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27.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3條 學習律師於完成實務訓練時,指導律師應填列學習律師之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學習律師停訓、退訓時,亦同。前項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
  28.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4條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29.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5條 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參加基礎訓練前,在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申請准予折抵相同之實務訓練期間。學習律師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接受前項實…
  30.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6條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學習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課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或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