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4條 法規: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