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一)律師事務所。(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