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2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