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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每三年繳驗仍具原資格國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繳納證書費,向法務部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
法務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令外國法事務律師繳驗前項證明文件。
法務部於換發新執業許可證後,應將舊執業許可證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政府公報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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