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令臺灣高等檢察署轉令地方檢察署追繳執業許可證,並通知該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務部為前項撤銷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