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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 200 頁-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上未達三百六十日。二、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四、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各級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初評,設職務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職評會)。但受評人不滿五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報請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職評會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受評人代表組成;受評人人數在十人以下者,置委員三人;逾十人者,…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3條 …、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5條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三、…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評定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7條 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或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再復核委員會)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逕為變更之決定後,應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報送審定機關)將其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一、二審法院院長:由司法院報送。…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8條 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該院職評會之決議如有意見時,得加註意見送交職評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司法院院長對於評議會之評議結果有意見時,亦同。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司…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9條 …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司法院核定之日起執行。職務評定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亦同。但應隨時…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1條 …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但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者,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5條 再復核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並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二、考試院代表二人。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四、學者…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申請書合於法定程式者,應將再復核申請書影本函送原評定機關或司法院,並命於相當期限內檢卷答辯;其逾期未答辯者,應予函催或逕行審議。再復核事件由執行秘書擬具初步處理意見檢同卷證,送由初審委員一人核提初審意見後,提交再復核委員…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9條 …決定或發回原評定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發回司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重行核定。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1條 …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勞動調解事件。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司法院應適時依法院之需求,向勞動部、經濟部、直轄巿政府、縣(巿)政府或其他適當之中央機關、全國性工會與工商團體徵求推薦勞動調解委員,將受推薦人員分別為勞動組及事業組,提供名冊予法院辦理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前項工會推薦之人…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7條 法院應就前條受推薦人員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勞動調解委員;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遴聘之: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四、具有說服能力。五、對解決勞動紛爭具有專門經驗。六、具有性…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勞動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勞動調解委員;其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附件二、附件三)。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三、除前二款以外,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前項第二款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8條 …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2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5條 法院認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勞動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