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