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3條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第4條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