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第1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