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10條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