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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或其他類此情形者。五、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3.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4.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5.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6. 總統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7. 總統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8.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
  9.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3條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之印信,由各該同級政府依前條之規定申請之。
  10.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如附件二)並於啟用後一週內,依原申請製發程序,報請製發機關備查;其係同級政府代領者,由領用印信之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
  11.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7條 …之收(發)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並將…
  12.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9條 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
  13.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10條 印信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印信之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補發。
  14.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依印信條例第七條申請補發印信者,應將其暫為製發印信之啟用日期連同拓具之印模(啟用報備表格式同附件二)一併層報,領到補發印信後,應即停止使用,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繳銷。
  15.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於繳銷廢舊印信申報表上拓具墨模後,連同封固之廢舊印信,依原申請製發程序,按左列規定遞繳原製發機關銷燬,不得自行銷燬。一、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而繳銷,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有暫時借用或留用原印信…
  16.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17.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
  18.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19.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2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2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或其他類此情形者。
  2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2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2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3條 申請再審為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25.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26.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27. 行政行政院院本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28. 行政行政院院本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29. 行政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2條 …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
  30. 行政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3條 受災地區民眾為申請重建(購)或修繕低利貸款,應向自有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並於核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但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災損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