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2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2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