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9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