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第31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